8月22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二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帮助转移上游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李某某
案情回顾:被告人王某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帮助转移上游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97525元,帮助取现97500元,非法获利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帮助转移上游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33859.21元,帮助取现29000元,非法获利1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并帮助取现,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上述案件中,二被告人都是因为禁不住贪小利、有报酬的诱惑,才会沦为上游犯罪分子的工具。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莫因蝇头小利出借、出租、买卖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信息等,一旦触犯法律,终将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