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套路深,千万别当真。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介绍:被告人余某某为获取利益,2023年3月从浙江省乘车到江西省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帮助转移并取现上游被电信诈骗的资金33万余元,非法获利4000元。同年4月,被告人余某某介绍杨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跑分,经余某某联系“上家”后,二人一同从浙江省乘车至江西省,由杨某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帮助转账并取现19万余元,杨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综上,被告人余某某提供银行卡和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534700元,代为取现534500元,非法获利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和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上游被电信诈骗的资金,并代为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在“两卡”犯罪案件中,帮信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贪图小利的心理,以诱人的价格或条件让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取现等行为,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信息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扩大。希望广大群众管牢自己的“两卡”,警惕高额“回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