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类是人类的朋友,对维护生态平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偏偏有些人,为供自己赏玩,非法猎捕,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触碰法律底线。近期,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被告人薛某某购买得一张捕鸟网(粘网)及诱鸟器一个,后将捕鸟网安放在罗甸县木引镇一山坡处用于捕鸟。至2023年7月,薛某某共捕获得疑似画眉鸟三只、黄豆雀三只并拿回家中饲养。经鉴定,三只疑似画眉鸟为雀形目噪鹊科画眉,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000元。捕鸟使用的捕鸟网经鉴定为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鸟类作为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同样需要人类的保护,薛某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更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希望广大群众自觉爱护野生动物,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