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本院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刘某某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刘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给付义务。因其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长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明确告知其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然而,刘某某收到法院文书后,并没有选择依法履行,而是开始琢磨如何让钱“消失”在自己名下,刘某某在收取工程款时,为避免款项进入自己名下被法院冻结的账户,便动起了“换个口袋装钱”的念头。他通过虚构支付劳务费的方式,将原本应由自己收取的工程款安排由其姐姐代收,试图用“劳务费”“他人收款”等表象掩盖真实资金流向,逃避法院执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涉案工程款表面上没有进入刘某某账户,实质上却与其收入密切相关,依法属于可供执行的重要财产线索。刘某某在明知自己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仍通过亲属代收、虚构款项用途等方式规避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得到履行。刘某某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虚构支付劳务费、由亲属代收工程款等方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长顺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
法官提醒
判决生效,义务即产生。主动履行,是诚信;拒不执行,是违法;恶意规避,可能犯罪。法院判决不是“建议书”,执行通知不是“提醒函”。拒不申报、虚假申报、隐匿收入、转移财产,最终只会让“执行案件”变成“刑事案件”。切勿以为只要钱不进自己账户,法院就执行不了;只要让亲戚朋友代收,财产就查不出来;只要把工程款、货款、租金等包装成“劳务费”“借款”“代付款”,就可以逃避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只看账户名称,更看资金来源、交易背景、人员关系和款项实际归属。亲属代收、借名收款、虚构交易、虚假转账等,都不能改变财产真实属性。只要实质上属于被执行人可供履行的财产,就应当依法用于清偿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五条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八条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