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为犯罪分子到指定地点“取现”,然后将拿到的现金交给上游犯罪分子的案件。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在网络上联系到犯罪分子,同意为犯罪分子“接单拿货”,即到上家指定地点取被害人按照犯罪分子要求放在确定地点的资金,然后将拿到的钱送到上家指定的另一地点交给上家,每次从中可获得数百至千元不等报酬。郭某某邀约了雷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一同参与。2025年11月至12月期间,郭某某等四人六次为上家“取现”转移犯罪资金共计40万余元。
法院审理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并邀约雷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一同参与转移犯罪资金。法院查明事实后,根据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参与次数及金额分别对四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郭某某等四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要警惕“帮忙取现”的法律风险,破除认知误区。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只是帮忙跑腿、赚点“辛苦费”,同样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赃款,哪怕只拿少量好处,仅负责中间转移,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公众切勿贪图小利而踩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