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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追回前夫婚内赠与“第三者”的钱财吗?

作者:罗华莎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7-13 17: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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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者”大额转账18万余元,妻子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那么妻子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呢?
 
  案情简介
 
  妻子(张某)与丈夫(金某)离婚后发现,在2020年至2024年婚姻存续期间,金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石某转账共计186927.8元。其中包含多笔“1314”“520”“888”等具有表达爱慕、赠与性质的转账。张某认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遂诉至法院,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石某辩称,部分用于借款、代付费用或共同购车,并非全部赠与。且案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离婚后仅能请求返还其应得的一半份额,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关于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石某给付财产的行为性质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未约定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本案中,金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石某,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事后亦未取得追认,既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也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金某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故张某有权要求石某返还相应赠与的款项。
 
  其次,关于应返还的款项数额认定问题。在扣除石某向金某转款的29575.2元及此前金某委托石某支付话费、工程预算资料费、修车费微信转账的3500元后,其余款项无合理用途说明,且包含多笔具有情感暗示意义的数字,结合双方关系,应认定为赠与,需返还。
 
  最后,关于石某提出的张某离婚后仅能请求返还其应得的一半份额的答辩意见。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本案石某应向张某返还受赠与的全部财产,而不是部分返还。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石某向张某返还15385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单方面处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不可分割整体,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受保护。婚内出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财产赠与,因该种赠与行为目的是与“第三者”维持婚外不正当恋爱关系,既损害配偶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者”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无效赠与的利息主张可支持。赠与行为无效后,受损方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法定利率计息,用以弥补财产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公序良俗,最终势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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